国际反洗钱公约对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的启示 |
| |
引用本文: | 刘西源,党晓军,闫鹏.国际反洗钱公约对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的启示[J].西安金融,2003(3):40-41. |
| |
作者姓名: | 刘西源 党晓军 闫鹏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刘西源,党晓军),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闫鹏) |
| |
摘 要: | 一、反洗钱国际公约的基本框架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积极探索各国间协调与合作,缔结了一些反洗钱国际条约和公约。 (一)《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物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维也纳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个针对跨国毒品交易和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的国际公约。该公约首次在国际公约中确立“不得以保守银行秘密为由”拒绝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原则。这项创造性的规定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的重要举措。
|
关 键 词: | 反洗钱国际公约 中国 金融 无序竞争 社会信用度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司法机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