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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经济研究会孙源泉、陈湘源来稿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与利润分配
摘    要:<正>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中提出,可以设置乡村股、企业股、社会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普通股和优先股等.现在有争议的是要不要和可不可以将企业积累设置企业股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乡村企业中属于乡村的投资和国家的减免税归乡村所有,而企业的积累是企业职工创造的,应该折股以后分给职工,或者设企业股,股权归企业,将其中一部分以名誉股量化到职工,职工持名誉股可享受企业分红.我们考虑这样做有几个问题:(1)企业积累应该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像股份制企业积累归股东所有、合作企业积累归社员所有那样,理所当然.如果把农民集体所有的积累折股后分给职工,或按股分红归职工享受,这就侵犯了集体的产权,影响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发展,从法律上讲也是说不通的.(2)企业积累本来归企业所有,如果设立企业股,使产权反而不明确了.(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作,主要是职工的劳动合作,调动职工积极性主要靠充分发挥按劳分配的作用,而不应该是恩赐股权.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必要设置企业股,更不应该将集体所有的企业积累折为企业股以后量化给职工.2、股份合制企业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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