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十五项职权中有一项就是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且授权人大常委会可作执行中的部分调整;1994年,《预算法》通过,强调预算分配的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当时中国"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无视预算而出现的随批随支现象,专门成立了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承担人大审查预、决算调整方案及监督预算的执行;1999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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