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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摘    要:日前,《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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