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韩三国房产税征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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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连凯.美日韩三国房产税征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观察,2013(9):F0003-F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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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连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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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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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美日韩三国房产税的相同之处(一)普遍对房产征收财产税。美日韩三国长期对房屋征收财产类税种。在美国,对房地产占有、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大部分州以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100%为征税税基,税率在0.8%—3%之间,并以1.5%左右的税率水平居多。征税周期为季度、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各州可以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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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产税 房地产税收 地方政府 征收方法 财产税 三国 固定资产税 差别税率 启示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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