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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要正确行使听证的权利
引用本文:马里健,宋勇.纳税人要正确行使听证的权利[J].安徽税务,2002(Z1).
作者姓名:马里健  宋勇
作者单位:淮北市国税二分局
摘    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受到税务机关较大数额罚款时,依法享有听证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想正确行使听证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是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三是当代理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延长听证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四是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核准,书面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五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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