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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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光荣,赵一平.论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J].商业研究,2002(12):137-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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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光荣 赵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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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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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人们把信任制度和行纪制度相混淆,信托与行纪确有相似之外,但它们之间有着本质性的巨大差异,信托与委托也有相似之处,但其与委托合同也有很多区别。基金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认为是典型的信托关系,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放在基金契约这个大信托协议中考察,可以认为他们都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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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契约型投资基金 法律关系 信托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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