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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摘    要:问:我是基层国有粮食企业的负责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要求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请问具体的政策规定是什么?河北省宁晋县周廷江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企业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将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及其资金与收储业务及其资金实行分离。分离的主要内容是:(1)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分开。主营业务指的是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附营业务指的是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分开。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应继续实行独立核算,与原企业在资产、人员、机构上要彻底分开,成为独立自主的企业法人。(3)资金分开。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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