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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赵转.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及其完善[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6):36-38.
作者姓名:赵转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郑州450003
摘    要: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我国应当时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权  公示制度  公示方式  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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