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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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转.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及其完善[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6):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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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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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郑州45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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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我国应当时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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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产抵押权 公示制度 公示方式 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 登记对抗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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