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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欧阳群力.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J].魅力中国,2010(33).
作者姓名:欧阳群力
摘    要:我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规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入贪污贿赂罪一章,在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务经济犯罪的漏洞,该罪的精髓"占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的事实即可作为法律上定罪的依据",为司法机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日益隐蔽的腐败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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