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省政法委2003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其中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政策一出,立即在国内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观点交锋。赞同者认为,河北豁免民企"原罪"是一大进步,是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对民营企业进行合法保护和尊重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一种现实路径选择。反对者认为,豁免民企"原罪"是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换取经济增长,是将富豪阶层通过不正当手段聚敛的黑色财富合法化。"一号文件"的冲击毫无疑问,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一号文件"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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