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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引用本文:赵婷婷,王玉杰.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J].商,2014(28):169-169.
作者姓名:赵婷婷  王玉杰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目前,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在国际民商事的交往中不平等的现象也愈加严重。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应当重视弱者保护原则,世界上也有很多的国家重视弱者保护原则,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唯一一部法律有关弱者保护原则,是极大的进步。然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弱者的保护仍不足够,也并不能够证明我国在国私法立法中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的原则。至此,我国实践中对于弱者的保护从立法与实践方面仍有不足并须运步完善,在社会中重视对于弱者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弱者保护的机制。由于以上原因,弱者保护应当被重视起来,在我国能够得到确立和完善。

关 键 词:国际私法  弱者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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