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村住房财产权的法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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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莹,李冰,辛林.实现农村住房财产权的法律研究[J].农业经济,2020(4):1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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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莹 李冰 辛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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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大学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44;93182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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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2018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辽宁省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L18BFX005)阶段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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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认了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处分,却没有明确规定受让人范围。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目前只规定农村住房不得因非农业建设而转让。但实践中,却有很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合同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实现制度流转,应兼顾多方的利益诉求,以不损害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为前提,保证农民利益,同时实现受让人的购买需求。本文建议农民房屋应自由流转,不限制受让人范围;讨论了房地一体与房地分离的理论争议,为了维护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组织的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引入有偿、有期限制度,实现城乡住房统一市场管理,以期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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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宅基地 农村住房 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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