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保护优先原则所承载的功能,只能是遇到环境(生态)风险科学性不确定的情形,应以保护环境(生态)为优先的原则,学理表述应为风险防范原则。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就立法技术而言,环境基本法中立法目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三个条款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所以,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条款不能孤立解读,必须与第一条有关立法目的条款、第四条有关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条款的新修改结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