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新环境: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对环保部门追责的规范,是出于立法的普适性。而现实中,环境问题是多年积累形成的,量大而复杂,靠有限的监管力量去查、去防,防不胜防。出了事,有时不是环保部门不尽力,而是力不从心,不少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感到岗位风险很高。如何看待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怎样化解这种矛盾?杨朝飞(原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环保部门岗位风险日趋增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环保部门集监管大权于一身,一味扩展手中的权力,在环境风险大、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局面下,环保部门自身监管能力又大大滞后。现代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将社会管理的许多权力和职责从传统的政府垄断中适度分离,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环保部门可以积极推动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将环境风险和污染事故监管的权力和职责转移给保险公司。权力和职责转移,监管风险就低了,岗位风险也就下降了。当然向企业和社会组织转移职责和权力,并不意味着环保部门可以撒手不管,只是角色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直接包揽监管企业环境风险,转为利用市场机制控制环境风险。这是国际社会的一条经验,也已被我国一些试点地区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变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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