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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不应参与物业管理
引用本文:颜雪明.居民委员会不应参与物业管理[J].住宅与房地产,2014(12):50-51.
作者姓名:颜雪明
摘    要:法眼雪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两个条文涉及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第十四条召开业丰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件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条例》  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委员会  公安机关  相互协作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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