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不应参与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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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雪明.居民委员会不应参与物业管理[J].住宅与房地产,2014(12):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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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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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眼雪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两个条文涉及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第十四条召开业丰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件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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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管理条例》 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委员会 公安机关 相互协作 社会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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