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未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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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忻全,颜双玲.对《物权法》未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反思[J].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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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忻全 颜双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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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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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以盗窃或其他方式取得赃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当盗赃物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商品交易流通领域后,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并且事实上通常很难知道其来源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在此情况下,只要赃物仍然存在,是无限制地追缴,还是合理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实属一大缺漏。因此,有必要对盗赃物之善意取得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市场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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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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