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解散后清算人不能选任时的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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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钦.论公司解散后清算人不能选任时的法律救济[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3):8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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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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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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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解散后,不选任或不及时选任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中有相关法律救济的规定,但还很不完善。本针对其中的缺陷。从明确清算责任主体,建立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确立利害关系人指定清算人的诉权,以及严格清算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建立较为全面的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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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解散 清算人 选任 利害关系人 法律救济制度 《公司法》 责任主体 登记制度 法律责任 清算主体 债权人 |
文章编号: | 1008-2972(2005)03-0085-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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