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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解散后清算人不能选任时的法律救济
引用本文:张永钦.论公司解散后清算人不能选任时的法律救济[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3):85-87.
作者姓名:张永钦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解散后,不选任或不及时选任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中有相关法律救济的规定,但还很不完善。本针对其中的缺陷。从明确清算责任主体,建立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确立利害关系人指定清算人的诉权,以及严格清算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建立较为全面的法律救济制度。

关 键 词:公司解散  清算人  选任  利害关系人  法律救济制度  《公司法》  责任主体  登记制度  法律责任  清算主体  债权人
文章编号:1008-2972(2005)03-0085-03
修稿时间:2005年3月28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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