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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告法中的“消费者”基于案例与法条的研究
引用本文:李友根.论广告法中的“消费者”基于案例与法条的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9):6-11.
作者姓名:李友根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虚假广告的法律治理研究》(10YJA820055)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广告法》将广告的接受者表述为“消费者”,在虚假广告诉讼案件中,当企业依据《广告法》追究广告主、广告设计者或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时,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便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对“消费者”作扩大解释,或者对这一问题不予关注.当然也可以通过放松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此类纠纷。但从理论上说,“消费者”概念应仅指个人,而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因此,《广告法》修改过程中,应恢复原《广告管理条例》的表述方式,即“用户与消费者”,或者采用更具开放性的概念“广告受众”。

关 键 词:广告法  消费者  竞争关系  广告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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