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担保乡政府不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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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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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借贷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依法设定担保。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出借方审查不严,担保单位不具备担保资格等原因,造成借贷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老河口市甫洲水果集团公司经甫训乡政府担保,与老河口市城乡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信用社借给水果集团公司27万元,定于1997年1月对日清偿。同时,乡政府与信用社签订了财产抵押担保书,约定乡政府以一幢办公楼作抵押担保。此外,甫洲水果集团公司与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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