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有权不否认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而仅提起要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执行异议之诉,这一规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所确认。承包人优先权的限制效力、变价效力和优先效力在诉讼中体现出层次性和阶段性。在权利诉讼实现中,审判阶段的确认之诉解决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限制效力纠纷并提供执行依据。之后强制执行时发现与案外人利益冲突,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才就维持执行力的变价效力和优先效力产生争议。案外人的救济路径取决于其异议与实体效力及相应判决效力的冲突程度。可依据案外人否认原判决既判力、排除执行或不服执行顺位构建对应的执行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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