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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其对我行实务工作带来的影响
引用本文:韩玲[,].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其对我行实务工作带来的影响[J].安徽农村金融,2006(6):75-76.
作者姓名:韩玲[  ]
作者单位:[1]安徽省分行中青年研究会成员 [2]安徽省分行法律事务处
摘    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方面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新公司法给公司章程赋予了更大的个性化空间,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使许多原来的强制性规范变成了任意性规范。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任意性条款有40多处。

关 键 词: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个性化设计  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解散清算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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