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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的“旷工”不能成为辞退理由
引用本文:蔡昌.莫须有的“旷工”不能成为辞退理由[J].中国劳动保障,2010(7):48-48.
作者姓名:蔡昌
摘    要:案例]王某2005年3月到江苏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轧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8日,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800元。

关 键 词:莫须有  辞退  劳动合同  2007年  金属制品  合同约定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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