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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处理
引用本文:赵俊林.关于建立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处理[J].天津经济,2006(6):78-78.
作者姓名:赵俊林
作者单位:天津市蓟县地方税务局
摘    要:根据国家税法和有关财会制度(津劳字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执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工效挂钩执行“两低于”工资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关 键 词:工效挂钩  工资  会计处理  储备基金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税前扣除  财会制度  发放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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