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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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俊林.关于建立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处理[J].天津经济,2006(6):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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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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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蓟县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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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家税法和有关财会制度(津劳字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执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工效挂钩执行“两低于”工资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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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效挂钩 工资 会计处理 储备基金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税前扣除 财会制度 发放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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