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量”用“价值”表明是否妥当
引用本文:张武军.对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量”用“价值”表明是否妥当[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10).
作者姓名:张武军
作者单位:新疆昌吉州工商局
摘    要:在有关反映经济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的一些报告、总结和通讯报道中,经常可以看到如,“×××工商局今年查处了价值×××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或“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总价值×××万元”的提法。这些提法把“假冒伪劣商品”同“价值”直接联系在一起,认真细想是很不科学的。 价值是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于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而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假、伪、劣商品(因为有些冒牌商品也许还具有较低的价值,如用普通西装冒充名牌西装)的生产和销售是不具备“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的,更不具有对社会和对消费者的责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劳动,实质上是一种损害行为和犯罪行为,它既损害社会,又损害消费者,并严重影响有关企业和有关名优产品的声誉,对国家的经济造成重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