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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企业获减免税支持
摘    要: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从8月1日起,粮食增值税政策将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级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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