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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25日 财税[2007]127号)
摘    要: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段]

关 键 词:增值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税权 放弃 财政部 财税 主管税务机关 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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