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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税[2007]7号)
摘    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第一段]

关 键 词: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硝酸铵 财政部 财税 税率 民用爆炸物品 国务院办公厅
文章编号:2421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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