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某甲是乙单位的职工 ,其所住平房系单位公房 ,甲与乙单位形成公房租赁关系。第三人在甲所住的房屋附近建楼 ,由于挖地基振动 ,造成甲所住房屋的严重毁坏 ,大楼建成后又影响到甲所住房屋的通风、采光 ,致甲的人身、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经鉴定 ,甲所住房屋整体结构破坏 ,形成危房 ,已不适宜居住。对此 ,甲曾请求单位出面解决 ,但单位要求甲自行解决。无奈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此案在起诉过程中及法院审理中遇到了下述法律问题 :首先 ,甲是否享有起诉权 ?其次 ,如果甲享有起诉权 ,其应该起诉第三人还是房屋出租人———乙单位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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