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渗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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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其国.允许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渗税事项[J].税收征纳,2014(11):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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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其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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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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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付实现制 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 费用 收入 第十条 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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