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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渗税事项
引用本文:樊其国.允许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渗税事项[J].税收征纳,2014(11):27-28.
作者姓名:樊其国
摘    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关 键 词:收付实现制  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  费用  收入  第十条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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