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罚则罚--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罚款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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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晔.当罚则罚--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罚款规则[J].国际贸易,2001(2):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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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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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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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1962年第17号条例第15条第2款,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以及第82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处以1000欧元至100万欧元的罚款,此外还有权对违法企业征收上一营业年度销售总额10%以下的罚款.根据第17号条例第15条第1款,委员会有权对违反第17号条例程序规则的企业征收100欧元至5000欧元的罚款.为了督促违法企业尽早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尽早提供正确和完整的信息,第17号条例第16条还规定,委员会有权对企业征收每日为50欧元至1000欧元的延迟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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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欧共体竞争法 罚款规则 罚款对象 罚金确定 罚金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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