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是否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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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登记机构负责人询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在规定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时,并没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在内。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在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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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登记 房地产 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 登记机构 当事人 房屋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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