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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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绍军,张黎一.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两个问题[J].新智慧,2008(5):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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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绍军 张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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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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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闲置”土地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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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投资性房地产 核算 土地使用权 企业会计准则 转让 建筑物 受让方 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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