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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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华成,徐前权.论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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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华成 徐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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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0;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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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青年项目(2012Q053);长江大学2012年度人文社科重点项目(2012CSZ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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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失独家庭是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再生育问题对和谐家庭、和谐农村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应包括再生育自由权、再生育方式选择权、再生育受助权等内容。针对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存在的问题,应由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上位法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并应将再生育自由权保障机制、再生育方式选择权保障机制、再生育受助权保障机制的构建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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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 失独家庭 再生育权 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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