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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
引用本文:李华成,徐前权.论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3).
作者姓名:李华成  徐前权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0;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青年项目(2012Q053);长江大学2012年度人文社科重点项目(2012CSZ004)
摘    要:农村失独家庭是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再生育问题对和谐家庭、和谐农村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应包括再生育自由权、再生育方式选择权、再生育受助权等内容。针对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存在的问题,应由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上位法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并应将再生育自由权保障机制、再生育方式选择权保障机制、再生育受助权保障机制的构建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

关 键 词:农村  失独家庭  再生育权  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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