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
| |
引用本文: | 樊登义,马培祥.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天津经济,2007(2):64-66,73. |
| |
作者姓名: | 樊登义 马培祥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
| |
摘 要: |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这一决定,顺应了时代潮流,把握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市委八届十次全会,围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结合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建设和谐天津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也为财税部门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指明了方向。
|
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建设 职能作用 财税部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经济社会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