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签订前的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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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艳艳,李洁雯.论保险合同签订前的缔约过失责任[J].中国总会计师,2013(4):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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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艳艳 李洁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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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财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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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民事合同签订前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的磋商阶段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后,均应依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尽到诚实,善意、通知,协助和保护的义务.否则,即有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遭受损害.则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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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保险合同 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 保险公司 信赖利益损失 合同无效 投保单 投保人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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