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应予揭示
引用本文:钟琳,张彦.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应予揭示[J].新智慧,2005(17).
作者姓名:钟琳  张彦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对自创商誉价值不予确认;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仅仅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入账价值。这不仅造成企业账面资产价值被低估,也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真实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本文提出了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应予揭示的理由、计量方法和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一、自创商誉应予揭示1.自创商誉价值应予揭示的理由。自创商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创立和积累起来的各种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诸如企业信誉、社会形象、商品品牌、人才素质、长期形成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特色等。这些资源对企业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使企业能比其他同类企业获得更高收益。然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确认外购商誉,对自创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传统观点认为,与形成自创商誉相关的各种支出,如广告费、培训费、研究与开发支出等,在费用发生时难以预测其经济效果,更难具体确认其成本计算对象,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在费用发生时均作为期间费用处理而不当作无形资产入账。但是,就外购商誉与自创商誉的关系来说,自创商誉是外购商誉的基础,外购商誉是自创商誉的转化形式,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外购商誉实质上是被购入企业的自...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