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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者协会法人制度的解析
作者姓名:陈煜斌  迟方旭
作者单位:[1]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主任 [2]兰州大学法学院教师
摘    要: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指以某一灌凝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农业灌溉组织,属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非营和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于协会在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密切供用水双方的关系、改善田间工程管理和维护状况、改进田间灌排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取率、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

关 键 词:农民用水者协会  法人制度  民主管理意识  自我服务  不合理负担  自我管理  农业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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