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如何计提农业特产税和进行帐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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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赛风.国有林场如何计提农业特产税和进行帐务处理[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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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赛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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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孟滦国营林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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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初我国税制改革以后,国有林场自产自销的林产品不再纳产品税,改按生产环节缴纳88%,销售环节再代扣代缴88%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顾名思义应该是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国有林场缴纳,属于价内税。销售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缴纳,属于价外税,国有林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上根据现在林产品流通体制来看,价外再收取买方税金是不可能的,两个环节都需要国有林场提取和缴纳,也就是用降低销售价来补偿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国有林场在计提和缴纳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时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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