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本质 |
| |
引用本文: | 唐慧俊.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本质[J].时代经贸,2011(19):62-65. |
| |
作者姓名: | 唐慧俊 |
| |
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对惩罚性赔偿本质的认识不一,导致各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差异。我国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往立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有关该制度的本质问题也征我斟学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惩罚性卸依然以补偿功能为主的特殊民事责任。
|
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质问题 司法实践 民事责任 补偿功能 学术界 立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