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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破产负面效应的思考
引用本文:陈洪明,赵铁军.对国有企业破产负面效应的思考[J].理论观察,1999(2).
作者姓名:陈洪明  赵铁军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市林业学校!161006
摘    要:尽管《破产法》为处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的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产生了许许多多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之机逃避债务;一些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法人借企业破产卸掉包袱,逃避责任;企业破产,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破产增加了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因此,在当前优胜劣汰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抗拒的竞争法则,少数企业破产已是大势所趋,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将着眼点放到把负面效应降低到最小程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树立一个顺畅的消化吸收这种效应的社会环境,合理地解决企业破产问题。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素质,树立市场经济新观念;从法律上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加强银行调控功能;在完善企业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企业间的兼并;完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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