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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验资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宋立峰,魏冬云.对虚假验资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探讨[J].辽宁经济,2002(12):52-53.
作者姓名:宋立峰  魏冬云
作者单位: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吉林省省委党校
摘    要: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对第三人(或称利害关系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早在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出具的复函(以下简称1996年56号函)之后,这个问题在会计界和法律界的讨论才逐渐白热化起来,由于会计界和法律界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虚假验资民事赔偿略作探讨。

关 键 词:民事赔偿  赔偿原则  注册会计师  举证责任  虚假验资行为  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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