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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英语合同中文译文的特点
引用本文:熊涛.香港英语合同中文译文的特点[J].国际经贸探索,2001,17(2):83-86.
作者姓名:熊涛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在香港,英文法律文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鉴于中文在香港的通用性,像合同这样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有中文译文。一旦这些译文与原文在语言发生冲突,则以英语文本作为裁决的最终依据。因此,英语合同的中译文实际上只是起着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与内地的规范书面汉语相比,这些中译合同在用词遣句方面存在着其鲜明的特点。本文从分析风险投资合同出发,探讨了香港英语合同的中文译文的两个特点:术语不一致和较多使用文言。术语的不一致现象可能引起跨文本交际的失误,导致商业上甚至法律上的风险;而较多使用文言则不符合简化汉语的趋势,究竟是否保留这种使用文言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应遵循语言学的规律看待此问题。

关 键 词:语言多元化  法律文书  跨文本交际  法律风险  香港  英语合同  中文译文  特点

Features of English Contracts into Chinese in Hong K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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