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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条款的含义及性质——由“不保险的保单”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霍艳梅.保险期间条款的含义及性质——由“不保险的保单”引发的思考[J].中国保险,2014(3):48-50.
作者姓名:霍艳梅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摘    要:2013年9月的《今日说法》讲述了一个“不保险的保单”的案例.案例中,投保人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于2013年3月25日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当日晚上,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6日零时起”,即发生事故的次日零时保险期间才开始,所以保险合同不生效,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认为不合理,自己明明在当日就交了保险费,为何保险当日不生效?

关 键 词:保险期间  保单  性质  《今日说法》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投保人  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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