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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作者单位:1.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2023年3月26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汇总纳税  小微企业  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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