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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 键 词:
初级产品 钢铁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政策 2005年 停止执行 国务院 税则号 日期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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