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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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建英.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J].上海会计,2002(9):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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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建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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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淮安注册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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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清算过程是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与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相互结合实施的过程。破产清算审计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如下。 第一步,转换科目。 财政部规定破产企业设置23个会计科目。其中,资产类科目11个: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款、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债类科目9个: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债券;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3个: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清算损益。笔者认为,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等,应与职工欠企业款项合并,单设“职工往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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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清算 审计监督 会计科目 实物资产 外部债权 内部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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