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股东权行使主体及其侵权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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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孝山.未成年人股东权行使主体及其侵权责任承担[J].生产力研究,2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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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孝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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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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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股东表决权行使与公司治理",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专项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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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股东权行使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行使主体包括未成年股东的法定代理人、再代理人及未成年人自己。法定代理人、再代理人在行使股东权时侵害了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未成年股东行使其股东权时损害了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法定代理人未尽其监督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性质应为过错推定责任;未成年股东构成侵权的,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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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股东权 主体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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