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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经济性利益获得补救的新途径-评《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文
引用本文:郭广辉.刑事被害人经济性利益获得补救的新途径-评《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文[J].经济与管理,2001(11):45-45.
作者姓名:郭广辉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石家庄“3.16”爆炸案件发生后,市政府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处理之前,有关部门领导、法律工作对善后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犯罪人是赔偿主体,政府、企业没有法定赔偿义务。但是为了帮助遇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安定,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向遇难家属发放救助费、向受家家庭发放家庭财产损失补贴费及临时过渡的搬家补贴费、租房补贴等。由于我国法律对这些问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实施起来遇到的问题也很多。笔想如果建立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对依法不能从刑事犯罪人处得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由国家进行被偿,问题就容易解决了。我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思索的过程中看到了李玉华发表在2000年第1期《政法论坛》的“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该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性利益获得补救的途径提供了理论帮助。

关 键 词:刑事被害人  经济性利益  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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