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房公积金制度主体性功能的重塑 |
| |
引用本文: | 吴志宇.论住房公积金制度主体性功能的重塑[J].江苏经济探讨,2014(10):36-40. |
| |
作者姓名: | 吴志宇 |
| |
作者单位: |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南昌330013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政策性功能缺失,即主体性功能错位,甚至“异化”。但在我国现阶段各种过渡性的政策性住房融资机制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具有广泛性和影响力。因此.应当进一步发掘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并对其进行必要和适当的改革,强化其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功能,着力实现其主体性功能的转型,即从为所有缴存人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贷款.从为所有缴存人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向为中低收入缴存人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使其真正成为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供各种便利和优惠的政策性住房融资机制。
|
关 键 词: | 住房公积金 主体性功能 政策性住房金融 住房置业担保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